1.內蒙古風電吊裝施工起重機的內燃機、電動機和電氣、液壓裝置部分,應執行JGJ 33第3.1節、第3.2節、第3.4節及附錄C的規定。
2.操作人員在作業前必須對工作現場環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情況進行全面了解。
3.現場施工負責人應為起重機作業提供足夠的工作場地,清除或避開起重臂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的障礙物。
4.各類起重機應裝有音響清晰的喇叭、電鈴或汽笛等信號裝置。在起重臂、吊鉤、平衡重等轉動體上應標以鮮明的色彩標志。
5.起重吊裝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網,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執行規定的指揮信號。操作人員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行。
6.操縱室遠離地面的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發生困難時,地面及作業層(高空)的指揮人員均應采用對講機等有效的通訊聯絡進行指揮。
7.在露天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起重吊裝作業。雨雪過后作業前,應先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
8.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應完好齊全、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或拆除。嚴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9.操作人員進行起重機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應發出音響信號示意。
10.起重機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通過。嚴禁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11.操作人員應按規定的起重性能作業,不得超載。在特殊情況下需超載使用時,必須經過驗算,內蒙古風電吊裝施工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并寫出專題報告,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有專人在現場監護下,方可作業。
12.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體?,F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13、起吊重物應綁扎平穩、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懸掛零星掛件。易散落物件應使用吊籠柵
欄固定后方可起吊。標有綁扎位置的物件,應按標記綁扎后起吊。吊索與物件的夾角宜采用45°~
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與物件梭角之間應回加墊塊。
14.起吊載荷達到起重機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200~500mm后,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繼續起吊。對易晃動的重物應拴拉繩。
15.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應平穩、均勻,不得突然制動。左右回轉應平穩,當回轉未停穩前不得作反向動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機,不得帶載自由下降。
16.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中遇突發故障,應采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關閉發動機或切斷電源后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至地面。
17.起重機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
18.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應有鋼絲繩制造廠的簽發的產品技術性能和質量的證明文件。當無證明文件時,必須經過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19.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其結構形式、規格及強度應符合該型起重機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鋼絲繩與卷筒應連接牢固,放出鋼絲繩時,卷筒上應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鋼絲繩時應防止鋼絲繩打環、扭結、變折和亂繩,不得使用扭結、變形的鋼絲繩。內蒙古風電吊裝施工使用編結的鋼絲繩,其編結部分在運行中不得通過卷筒和滑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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